2020.12.05 洗禮(二) by 林永基長老

參.施洗者的資格

施洗者除了受過本會的洗禮之外,還要領受了聖靈。依據本會的傳統,向來都由聖職人員(傳道者、長老、執事)執行。理由如下:

一.奉差遣的證據

1.奉差遣才可以傳道(羅十15),並執行聖禮。

2.領受了聖靈,是奉差遣的證據(約二十21-22;路四18)。

二.赦罪權來自聖靈

1.赦罪權由聖靈而來(約二十22-23)。

2.故此,必須由領受了聖靈的人施洗。

三.見證水中有主寶血

洗禮之所以能洗淨人的罪污,乃因主耶穌為我們捨命、流血(弗一7);而我們受洗之時,水中有主的寶血。

我們之所以相信洗禮時,水中有主的寶血,乃因主在十字架上流出血和水來,並且有聖靈作見證(約十九34;約壹五6-7)。

本會在施洗時,常常有人看見水中有主的血;這是異象的見證,可以印證水中有血這項真理。

肆.受洗者的資格

一.必須相信

「信而受洗的,必然得救;不信的,必被定罪」(可十六16)。受洗者所要相信的,主要是下列三項:

1.相信耶穌是獨一救主,除祂以外,別無拯救(徒四12)。

2.相信主的血具有赦罪的功效(弗一7),因為經聖靈的見證,水中即有主的血(約十九34;約壹五6-7),所以能洗去我們一切的罪(徒二二16)。

3.相信本會是基督的身體(西一24),是能叫人得救的真教會,具備了基督的身體應有的三項條件:

第一,被基督的靈充滿(弗一23;林前三16;羅八9),以會「說方言」為受聖靈的憑據(徒十44-47)。

第二,說基督的話(太二八20),傳揚原始福音(猶3;弗二19-21;林前三11)。第三,時常彰顯基督的能力(可五27-30;路六15),有許多神蹟奇事之見證。

二.必須悔改

彼得說:「你們各人要悔改,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,叫你們的罪得赦,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」(徒二38)。

1.悔改的定義

「悔改」(etanoia)一詞,原文的意思是,心意的改變。依據聖經的教訓就是將既往服從罪的傾向,轉變為服從神的傾向(羅六13)。

2.悔改的表現

在消極方面,要痛悔前非,遠離惡事(太三6;徒三26)。在積極方面,則歸向真神,熱心為善(徒二六20;多二14)。

3.悔改的步驟

悔改有三個步驟:第一,承認自己的罪(可一5;徒十九18);第二,決心要改變(羅六13、17);第三,生活的更新(路三7-14;羅六4)。

台中市原住民的教會,第一次要舉行洗禮的時候,有些人帶著喝了一半的酒瓶,又有些人帶著還沒有開的酒瓶,前往受洗的河去。傳道問他們說:「你們現在就要去受洗,為什麼還不能戒掉喝酒的壞習慣呢?」他們回答:「傳道,等一會兒你就知道了。」到了河邊,一個一個下到河裡去受洗的時候,那些拿著酒瓶的,竟然先把酒瓶扔到河裡,才接受洗禮呀。看到這個畫面,傳道才恍然大悟,原來他們都下了很大的決心,從此要與醉酒的生活一刀兩斷啦!

伍.洗禮的方法

一.全身入水

1.「洗禮」(baptisma)一詞,原文的意思是,浸入水中、沉在水中。

2.希臘正統教會(Greek Orthodox Church)的洗禮,一向依據原文的字義,採取浸禮的方式。

3.有一個滴禮派的基督徒,問希臘正統教會的基督徒說:「你們為什麼要施行浸禮,而不施行滴禮呢?」他答道:「我們希臘人看的是原文聖經,而在原文上,這個字就是浸。我倒要問你,你們為什麼要施行滴禮呢?」

4.主耶穌下水受洗,給我們留下了榜樣(太三16)。主耶穌所受約翰的洗禮是浸禮,所以約翰必須找「水多」的地方(約三23)。

5.腓利給埃提阿伯的太監施洗時,施洗者腓利和受洗者太監,「二人同下水裡去」;洗好了,二人就「從水裡上來」(徒八36-39)。

1923年,埃提阿伯的太子到了美國說,他們到現今仍然沒有改變腓利所傳的道。他們受的是浸禮,在星期六守安息日,他們國家有三千六百萬人都守安息日(依據北京《神召會報》)。

6.受洗時,全身浸入水裡,才能表明與主同埋葬的樣式(羅六3-4)。

7.挪亞的方舟被大水籠罩(創七11-12、17-20),預表浸入水中的洗禮(《現代中文譯本》:彼前三20-21)。以色列人過紅海的時候,被大水包圍(出十四21-22),也預表全身入水的浸禮(林前十1-2)。

8.「神啊,有何神像祢,赦免罪孽,饒恕祢產業之餘民的罪過,不永遠懷怒,喜愛施恩?必再憐憫我們,將我們的罪孽踏在腳下,又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」(彌七18-19)。「產業之餘民」(18節):世界末日前,在哈米吉多頓發生戰爭時(啟十六14-16),存活下來的餘數、餘種(羅九27、29;亞十三7-9)。「必再憐憫我們」(19節上句):第一次的憐憫是使徒時代,第二次的憐憫是以賽亞先知的預言應驗的時候:「當那日,主必二次伸手救回自己百姓中所餘剩的」(賽十一11)。值得留意的是,此處所說「百姓中所餘剩的」,與《羅馬書》九章27、29節所說的「餘數、餘種」,是同一群人。「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」(19節下句):他們在海裡受浸禮,洗去了一切的罪。這就是以色列的「餘數」悔改,歸向神的時候(亞十三99)。

9.神要洗除以色列人的罪污之處,是活水的「泉源」(亞十三1)。「哀嫩」(Ain0n)一詞(約三23),原文的意思是泉水、讚美。所以要在海裡或河裡等泉源,全身入水受浸。

二.低下頭(面向下)

1.主耶穌死的形狀是「低下頭」(約十九30),所以為了要在主耶穌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(羅六5),受洗的時候要低下頭。

2.受洗有三個動作:低下頭,表示與主同死;全身入水,表示與主同埋葬;從水裡起來,表示與主同復活(羅六3-5;西二12)。

3.低下頭,也是罪人祈求饒恕該有的態度(拉九6;詩四十12;路十八13-14)。

4.1917年5月28日(陰曆4月8日),本會初期的工人魏保羅蒙主啟示,在永定門外大紅門河,面向下受浸。受浸後抬頭,看見主向他顯現。進入樹林,又看見主向他顯現。自1917年以來,本會因為遵從主的啟示,採取這種方式洗禮,而經歷了好多神蹟。施洗中,時常有人看見水裡有主寶血的異象,甚至受了洗禮,疾病得著醫治。這些主寶血的異象,以及神奇妙的醫治,印證本會的洗禮方式是主所喜悅的。

5.1980年代,我受國際聯合總會的差派,前往美國各地去協助當地的聖工。到了紐約的時候,吳約翰長老告訴我說:「美國聯合五旬節會(U.P.C.)的幾位牧師,為了把主耶穌的生平拍成電影,而到以色列國去收集早期的資料。結果,主耶穌受洗的方式,竟然是下到河裡去受浸,並且頭是低下來的。」這一部電影,後來我在家裡看第四台的電視節目時也看過。之後,去韓國教會舉開傳道者進修會的時候,又看過一次。當韓國教會的幾位傳道者看見主耶穌下到河裡去受洗,並且低下頭之時,竟然很興奮地大聲喊叫起來了。

三.奉主耶穌聖名

1.原始教會施洗時,都奉主耶穌的名(徒八16,十九5),或奉耶穌基督的名(徒二38,十48)。

2.因為耶穌是獨一救主(徒四12),所以無論做什麼,都要奉主耶穌的名(西三17)。

3.奉什麼名施洗之爭議的關鍵:凡主張「三位一體神觀」的教派,都依據《馬太福音》二十八章19節那一段經文,「奉父子聖靈的名」施洗。凡主張「獨一神觀」的教派,則依據《使徒行傳》的記錄,「奉主耶穌的名」或「奉耶穌基督的名」施洗。例如美國「聯合五旬節會」(U.P.C.),因為主張「獨一神觀」,所以向來都「奉主耶穌的名」施洗。

4.所謂「奉父子聖靈的名」(太二八19),其正意是「奉主耶穌的名」。理由如下:

第一.「名」一字,原文用單數,英譯本也是。

第二.「因祢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他們」一句(約十七11),可以由下列幾種譯本的譯文看出,「父的名」是耶穌:

《現代中文譯本》譯為:「藉著祢的名,就是祢賜給我的名,保守他們。」

日本《文語體譯本》譯為:「在祢所賜給我的祢的名裡保守他們。」日本《新改譯》的譯文,與此相同。

日本《共同譯》譯為:「藉著祢所賜給我的祢的名保守他們。」

《標準本》譯為:「我在祢的名裡保守了他們,那名是祢所賜給我的。」(I kept them in thy name, which thou hast given me.)

5.父與子,原為一(約十30,十四9)。聖靈是父的靈(太十20)、神兒子的靈(加四6)、基督的靈(羅八9;彼前一11)、耶穌的靈(徒十六6-7)。

陸.嬰孩可以受洗嗎?

一.嬰孩可否受洗之爭議關鍵

1.凡主張「洗禮與得救無關」的教派,都反對嬰孩受洗。反對的理由是:任何人一經受洗,便加入教會,成為會員。嬰孩不明白真理,沒有信心,而且不懂悔改,沒有資格成為會員,所以不可以受洗。

2.凡相信「洗禮關乎得救」的教派,都堅持必須給嬰孩受洗。

二.嬰孩可以受洗的理由

1.有原罪

嬰孩有原罪,就是從亞當遺傳下來的原始罪(詩五一5;羅五12);若不給他受洗,罪得不著赦免。無人有權力掌管死期(傳八8),所以應該趁早為他施洗。

2.憑著神的應許

受洗赦罪的應許,連兒女也有分(徒二38-39)。兒女雖然未必是嬰孩,卻不得排除嬰孩。1990年代,我在印尼雅加達教會協助聖工的時候,與一位帶領基督徒團契的牧師討論嬰孩可否受洗的議題。我依據《使徒行傳》二章38-39節這一段經文說,嬰孩可以受洗是神的應許。他說:「此處只有說兒女,沒有說嬰孩呀!」我問:「兒女不可以包括嬰孩嗎?」他回答:「不夠清楚。」我再問:「你認為該怎麼說,才夠清楚呢?」他回答:「應該說:『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,包括你們的嬰孩。』這樣才算清楚啦。」最後,我說:「這種說法,豈不是等於說嬰孩不是兒女嗎?如果我說:『人和婦女』,這樣不是等於說:『婦女不是人』嗎?」

3.割禮的預表

割禮是舊約選民的入門禮(創十七9-14),洗禮是新約選民的入門禮(加三27-29)。舊約選民所受的割禮,預表新約選民所受的洗禮(西二11-12)。舊約選民的男嬰出生第八天,什麼都不懂,就要受割禮(利十二2-3)。這件事預表嬰孩必須受洗。

4.過紅海的預表

舊約選民過紅海這件事,預表新約時代的洗禮(林前十1-2)。舊約選民出埃及,過紅海的時候,連嬰孩也包括在內(出十9-10、24,十二31)。此事說明應該給嬰孩受洗,不可以棄絕他們。

5.原始教會的史實

原始教會施行洗禮的時候,都以「家」為單位(徒十六15、32-34,十八8;林前一16)。嬰孩也是「家」的組成分子,所以全家受洗之時,不得將他們除外。

柒.受洗後的注意事項

一.不可再犯罪

1.受洗只有一次機會

受洗是與主同死(羅六3、8),主為我們受死,只有一次(羅六9-10)。所以我們受洗歸入基督(加三27),也是一生只有一次機會(弗四5)。因此,受洗後,要謹守聖經的教訓,不可再犯罪(羅六1-3;約八11,五14)。

2.不至於死與至於死的罪

罪有不至於死,也有至於死的罪(約壹五16-17)。受洗後,若犯了不至於死的罪,就要切實悔改,主的血必洗淨他一切的不義(約壹一7-10);教會的同靈也應該為他祈求,神必將生命賜給他(約壹五16節上句)。如果故意犯了至於死的罪,就不再有贖罪祭(來六4-8,十26-31),教會的同靈也不得為他祈求了(約壹五16節下句)。

3.哪些罪是至於死的罪?

究竟哪些罪是至於死的罪,聖經上並沒有清楚的規定。本會在傳統上認為凡比較嚴重的過犯,都屬於至於死的罪。例如十誡中所禁戒(出二十1-17),下列幾項:
其一、除了真神之外,又有別的神者(第一誡)。

其二、跪拜偶像者(第二誡)。

其三、過分不孝父母(第五誡),污辱主名,並且不聽從教會的勸戒者。

其四、殺人者(第六誡)。

其五、犯姦淫者(第七誡)。

其六、偷盜(第八誡),而且情節嚴重者。

其七、作假見證陷害人(第九誡),造成嚴重傷害者。

其八、歸入不同宗教或基督教其他教派,背叛本會的信仰者。

二.當有新生的樣式

1. 受洗是與主同死、同埋葬、同復活,所以受洗後的一舉一動,都要有新生的樣式(羅六4)。

2. 所謂「新生的樣式」,就消極方面而言是,不將肢體獻給罪做不義的器具(羅六13節上句);也就是說不再做罪的奴僕,活在罪中(羅六6、2)。在積極方面來說,則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,將肢體做義的器具獻給神(羅六13節下句);這是活祭,是聖潔、神所喜悅的(羅十二1)。

三.父母的責任

1.父母對受洗後的兒女,必須盡責任教導他們走當行的道,使他們終身不偏離(箴二二6)。

2.教導兒女的標準是,主的教訓和警戒(弗六4)。教導的方法是,無論坐在家裡、行在路上、躺下、起來,隨時隨地都要談論(申六6-7)。 3.提摩太從小就明白聖經,有得救的智慧(提後三15),是他母親悉心教導的成果。他心裡無偽之信,則由他外祖母和母親兩代持續地培植而得來的(提後一5)。

捌、我們對其他教派洗禮的看法

一、希臘正統教會的洗禮:不但施於成人,也施給小孩。這是合乎聖經的。至於施洗的方法,則主張:須用浸禮,三次將身體下入水中,以便合乎三一的道理。我們認為,浸禮雖然合乎聖經,但「三次將身體下入水中,以便合乎三一的道理」之主張,我們卻不能接受。因為使徒時代的洗禮,都依據主耶穌所留下的榜樣,只有一次下入水中受洗(太三16;徒八38-39),而未曾「三次將身體下入水中施洗」過。所謂「合乎三一的道理」,並沒有聖經根據;乃是第四世紀,確立了「三位一體」神觀之後,受其影響,才產生的錯誤觀念。

二、羅馬教主張:聖洗的要義是要塗抹世人的罪。按「加三26-27;徒二二16;結三六25」等處經文,可知人因信耶穌得以做神的兒女,就是歸入基督、披戴基督、洗去罪惡、成為聖潔。這些見解都是正確的,只是「結三六25」那一段經文所說:「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,你們就潔淨了。」卻是律法上所制定的潔淨禮,與洗禮無關。雖然有些教會往往以此為根據,證明洗禮的方式之一是灑水禮,我們卻不認同。羅馬教又說:「聖洗對於成人及小孩都是需要的」。其理由是:「可以進入聖潔之境,做天國的子民。」這些主張也是正確的。只是他們卻接著說:「蒙赦罪之恩而受聖靈」。即受洗赦罪之後,就可以受聖靈了。但聖經說,撒瑪利亞人雖然受了洗,卻沒有人受聖靈;等到使徒按手在他們頭上,他們才受了聖靈(徒八14-17)。以弗所的門徒因為受約翰的洗,所以得不著聖靈;等到受耶穌的洗,被保羅按手的時候,聖靈才降在他們身上(徒十九1-7)。聖經又說:「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,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,……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」(弗一13)。由此可知,我們之所以能受了神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,乃因我們所接受的是真理的道、得救的福音。一般教會所接受的,卻是被更改過的信息,並不是真理的道、得救的福音,所以得不著聖靈。末了,羅馬教說:「施洗的方法有三種:浸洗、沖洗及澆洗。在古教會中,三種洗法都有;起初是注重浸洗,後來因為感覺不方便,乃改用後二種。」所謂「起初是注重浸洗」,即第三世紀以前,教會尚未變質之前。所謂「後來因為感覺不方便,乃改用後二種。」乃是第四世紀以後,即信仰墮落之後。聖經告訴我們說:洗禮具有洗淨罪污(徒二二16)、重生(多三5)、成聖、稱義(林前六11)、做神的兒子、歸入基督、披戴基督(加三26-27)等等功效;而這些功效,樣樣都與得救、承受天國的基業有關(可十六16;加三28-29;彼前一3-4)。請問:這麼重要的洗禮,豈可因為感覺不方便,就可以隨便更改嗎?

三、信義宗論到聖洗說:「基督的救恩是藉著聖洗賜給人,領受了聖洗的人,聖靈就在他身上,才能算為耶穌的門徒,蒙恩重生,成為聖潔。所以保羅說:『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。』」又說,信義宗拒絕「聖洗僅為表白的儀式及入教的記號」的說法,也不贊成禁止小孩領洗(徒二39)。其理由是:聖洗中實在有特別的恩賜,不只是契約而已。這種恩賜在古教會中也施於小孩,所以信義宗認為上帝藉著聖洗悅納小孩,叫他們歸入恩約之中。在舊約時代,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,以撒雖小也能蒙恩(創二一4)。上帝與摩西立約,並未忘記以色列的小孩(申二九11)。因此,信徒凡為父母的,應把小孩領到上帝面前,叫他們得到重生的恩典。簡而言之,信義宗認為洗禮是神賜給人救恩的方法,因為洗禮具有重生和成聖的功效。正因如此,所以他們反對「聖洗僅為表白的儀式及入教的記號」之主張。除此之外,信義宗也特別強調小孩必須受洗。這些都是合乎真理的。不過對於他們所說,「領受了聖洗的人,聖靈就在他身上。」那一番話,我們卻不能認同,因為聖經上所說的,並不是這樣啊(徒八14-17,十九1-7)。

四、改革宗不贊成浸禮派:所以也給小孩施洗,認為小孩的父母有信心,小孩可以因父母的信心受洗,就與教會聯合了。這和信義宗主張小孩受了洗是得蒙上帝的重生,與上帝聯合的說法不同。總之,改革宗只把洗禮當作重生的預表及入教的儀式而已。施洗時是用手蘸水,點在受洗人的額上。改革宗主張小孩的父母有信心,小孩可以因為父母的信心受洗。改革宗給小孩施洗,是正確的。因為聖經說:「信而受洗的,必然得救;不信的,必被定罪」(可十六16)。乍看之,似乎說小孩不可受洗,其實不是這樣。因為所謂「不信」,乃是說不肯相信;而小孩是不懂怎麼信,並不是不肯相信。所以憑著父母的信心,小孩是可以受洗的。依據這個理由,父母若尚未信主,則他們的小孩就不可受洗了。如果給他受洗,他的父母也不會以主的訓誨教導他,叫他終身不偏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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